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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救援队伍装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天府新区**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1号1栋1层30号
被投诉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点击查看**区**中路570号19楼2、3、4、5号
四、基本情况
****点击查看**公司不服****点击查看**公司于2023年9月18****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救援队伍装备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作出的质疑答复,****点击查看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投诉人予以补正,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公司****点击查看技术指标和配置得分34分(满分),提供的本项目产品(移动电源)为深****点击查看公司生产的:Foxsky OPS-1200,经查生产商官网,产品并不满足磋商文件具体要求。
2023年8月17日,****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救援队伍装备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以下简称“被投诉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3年9月5日,被投诉项目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开启评审。2023年9月7日,****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点击查看。根据评审资料,参与供应商共12家,其中****点击查看**公司(投诉人)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但磋商超时未响应,超时供应商视为主动退出的无效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点击查看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