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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点击查看772号 | **协****点击查看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330****点击查看01221GB00018F****点击查看0016、330****点击查看01221GB00018F****点击查看0017、330****点击查看01221GB00018F****点击查看0018、 330****点击查看01221GB00018F****点击查看0019、330****点击查看01221GB00018F****点击查看0020 | **市**区清芷苑30幢1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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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