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苏(2015)睢**不动产权第****点击查看256号
****点击查看**公司
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20****点击查看01052GB00324F****点击查看0109
汇**光1号楼1-109
作废
****点击查看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