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2026年鱼峰区教育局交互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LZZC2026-G1-030012-LZSZ)质疑答复函

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2026年鱼峰区教育局交互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LZZC2026-G1-030012-LZSZ)质疑答复函

发布于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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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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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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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金****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红

授权代表人:黄志强

地 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东路与**南路交汇处华润郑东万象城幸福里2号楼1单元1404号

我中心于2026年8月27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2026****点击查看教育局交互一体机设备采购(****点击查看)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人认为中标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内容虚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法定适用条件,违规申报中小企业价格扣除、评审加分等扶持政策,该声明函应认定为无效,其依法不得享受本项目中小企业专项扶持政策。质疑人以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查询到的中标产品制造商“**海信****点击查看公司”企查查网站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股东“海信****点击查看公司”和“海信****点击查看公司”企查查网站企业公示信息等材料为事实依据,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依据。

质疑人请求:1.依法核查****点击查看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真实性、合规性;

2.依法认定本项目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无效,取消中标人在本项目中全部中小企业价格扣除、评审加分等政策扶持资格;

3.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确认****点击查看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4.依法将本次核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质疑人。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中心结合采购人、被质****点击查看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我中心向被质疑人****点击查看发出关于请对质疑事项予以回复的函。在回复函中,被质疑人表示其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依据投标产品制造商**海信****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经营数据据实填写,****点击查看公司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测试结果截图和****点击查看**联合会****点击查看公司企业规模证明材料,上述材****点击查看公司属于工业行业的小型企业,但回复函****点击查看公司股东的控股情况进行说明。

(二)收到质疑函后,为核实相关信息,我中心查询了质疑函****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海信****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相关信息。****点击查看公司官方网站找到其公告的“海信视像2025年年度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是****点击查看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其出具的。在该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中显示,****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的控股比例为“69.51%”,且****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的子公司。结合《****点击查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点击查看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点击查看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相关规定,****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控股公司。

****点击查看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点击查看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576****点击查看4941.74元”,“公司研发人员的数量:3222”,结合该报告第一节 释义“公司、本公司、海信视像指海信****点击查看公司”,我****点击查看公司2025年度从业人数应在3222人以上。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点击查看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的规定,****点击查看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的数据不符合工业行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属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点击查看公司自己官方网站上公示的企业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及人员人数,****点击查看公司2025年度数据符合工业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划分标准。

(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点击查看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虽显示投标产****点击查看公司符合工业行业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属于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点击查看中心核实的数据,****点击查看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

综上,质疑人的质疑事项成立。该项目后续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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