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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市**路48-8号森林假日住宅小区8号楼2单元六层6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黄初航
委托代理人: 黄初航 电话: 150****点击查看4712
****点击查看公司:
贵公司关于****点击查看高清播出系统改造项目(****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43、44页评审标准第2部分(3)实施人员方案里要求拟投入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和竞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的相****点击查看公司或新入职的员工按实际提供),未提供不计分。
事实依据:结****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规,对人员配备评分的调整可作如下解读:①非歧视性原则:删除“****点击查看公司须按实际提供”的限制性条款,允许以社保证明替代劳动合同,消除对新设企业的隐形排斥。将“供应商”扩展为“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避免单一主体资质限制,扩大潜在投标人范围。②评审因素量化要求:原评分项拆分为三类人员(信息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售后负责人),每项得分对应具体资质证书,符合综合评分办法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原则。明确“同一证书不得重复计分”,防止重复加分导致评分失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需量化指标对应评审因素。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条:人员资质属于履约能力范畴,可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得设置为资格条件。
质疑事项1答复:****点击查看高清播出系统改造项目涉及信息系统建设,需具备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专业能力的人员确保服务质量;设置人员资质加分项是为了择优选择履约能力能强的供应商,且拟投入人员仅为加分因素而非资格条件,所有供应商均可自愿提供材料,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第43 页①具有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1.5分;此条不合理。
事实依据:****点击查看中心高清系统播出系统改造为主,而并非通信类的项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本项目实质为广播电视系统改造:否则可能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质疑事项2答复:****点击查看高清播出系统改造项目采购需求包含通信服务,项目实施人员如具备通信类工程师等相关业务能力,能更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为釆购人提供更高更好的服务质量。评分办法中对于项目实施人员设置是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需要,也是衡量供应商综合竞争实力、高质量履约能力的考评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充分市场竞争力的要求,且所设置要求的内容及条件均不是单独供应商或个人仅有,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第45页评审标准第3部分商务资信(信誉分)要求(1)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2)供应商具有IS09001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3)供应商具有IS014001系列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
事实依据:将“供应商”扩展为“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避免单一主体资质限制,扩大潜在投标人范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需量化指标对应评审因素。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人员资质属于约能力范畴,可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得设为资格条件。
质疑事项3答复:结合本项目性质和实际需求,对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是重要考量因素,因此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要求,是基于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需要,此类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有利于甄选出有技术能力及管理比较优势的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有更好的履行能力;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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