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约条件 | 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招租公告为准。请竞标人务必自行实地踏勘和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竞标人一旦参加竞标,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事先已提交的承租物业用途规划、不得发生转让、转租或分租。 3.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补充协议),如逾期未到出租方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即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对该物业重新招租。 4.本物业为办公用房,经营范围不做具体限制。 5.承租方自用部分设施设备自行维护并承担维护费用。 6.承租方在本租赁项目使用期间,必须满足周边噪音、环保的要求,不得造成周边的正常生活、工作的干扰,否则必须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否则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承租方保证金。 7.承租方必须在租赁期间对承租物业负安全、防火、防盗全部责任,****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承租方****点击查看政府要求的经营资质、二次装修消防报备审批等相关证照及批文。 9.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承租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当天将该房屋腾空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按双倍租金收取违约金。 10、不得分租、转租;不得违反当地相关部门严禁的其他事项; 11、承租人不得将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权益或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或在该等权利、权益及该房屋上设置任何担保或障碍; 12、其他条件见《租赁合同》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