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不动产权证:苏(2020)**市不动产权第****点击查看929号
;他项权证:苏(2020)**市不动产证明第****点击查看247号;苏(2022)**
市不动产证明第****点击查看794号
施军、吕玲、****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支行;张春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
320****点击查看07030GB00268F****点击查看0093
金峰**21幢一单元1403
****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苏0481执959号之二、****点击查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苏0481执959号
特此公告。
****点击查看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