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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广园路36号方园公寓二区1号楼1单元4层303号房
我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11时58****点击查看公司以现场递交****点击查看公司代理的2024年****点击查看基地设施设备提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经采购单位审核、同意,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经向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咨询回复“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母公司划分规模类型时,****点击查看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经核查,哈****点击查看公司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货物“34.冰箱”的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其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为2859.81亿元,人员为122733人,****点击查看公司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均超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哈****点击查看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34.冰箱”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点击查看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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