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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县2024****点击查看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重****点击查看公司(法人:万超林;身份证号码:5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310432 ;手机号:187****点击查看78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000MAABW3W8X)地址:**市**坡区金果园D1商务楼
(二)被投诉人一:****点击查看(联系人:隆工;联系电话:0771-****点击查看585)地址:**县**镇城南路14号
(三)被投诉人二:****点击查看(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771-****点击查看701)地址:**县****点击查看滨路2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4 年 12 月 11 日依法受理**县2024****点击查看学校办学条件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政府采购检举信投诉。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未合理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
投诉检举事项2: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投诉检举事项3:质疑回复内容与事实不相符且法律条款适用错误。
投诉检举事项4: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点击查看公司质疑答复内容。
投诉请求:
1、立即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2、废除原评审结果,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二)审查情况
1.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本项目中标人****点击查看提供的应标产品立式蒸汽灭菌器和医用纱布****点击查看管理局认定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中标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而招标文件又要求特定资格:投标人****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国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项目招标文件明显未按法律法规合理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
2.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招标文件第二章中的“采购需求清单”将货物的规格及技术参数分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以及非实质性技术参数,在第四章的“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中的货物性能分中,仅设置了优于实质性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未将非实质性技术参数列为评审因素,而且非实质性技术参数占比较多,因此,认定设置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对应,违反上述规定。
3.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被投诉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作出的质疑回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质疑回复的内容基本与事实一致,可能存在理解偏差,不存在质疑回复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情况。
4.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被投诉人未将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该行为违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处理结果: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执法机关信息
****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财政局
(二)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三)联系电话:0771-****点击查看019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