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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区2026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点击查看景观亮化)招标公告 | ||
| 澄清公告 | 公告发布时间2026-08-11 | |
| ****点击查看 | 公告子包数量- | |
| 否 | ||
|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于2026年8月07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收到相关投标人对**区2026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点击查看景观亮化)提出的询问,经采购人确认现对投标人询问答复如下: 问题1:“查询、验证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授予方官网公示信息,合同授予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有效通讯地址,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网成交公告网址等有效的可查询途径。”请问此处的“包括但不限于”是指后续几条须全部提供,还是仅限提供其中1项若为全部提供,但“合同授予方官网公示信息”很多甲方并无官方网址,将导致此项可能无法提供。 答复:提供其中一项真实有效查询途径即可。 问题2:业绩合同须提供资料中明确要求必须体现“签订日期”,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计分。但凡进入**市公共资****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统一使用的言方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网签合同,系统制式合同模板未设置“签订日期”填写字段,签订的双方均无权限在网签合同中填写"签订日期”,该限制属于系统固有设定,供应商及采购人均无权修改。因此,所有通过该官方系统签订的合同均无法体现“签订日期”。此类业绩合同在官方网签流程后台中会显示“签订时间”,但此“签订时间”并未体现在合同内容页中,根据招标文件的文字要求,此类合同均不能计分。请问此类官方网签流程后台截图上显示的“签订时间”是否也可作为招标文件要求的“签订时间”的计分依据 答复:类似业绩评分要求中“2.业绩合同须提供彩色扫描件,明确载明合同双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签订日期、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面,不得缺页漏页,且双方名称、印章、金额等关键信息须清晰可辨,不得模糊、遮挡,否则视为无效业绩,不计分;3. 业绩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或签订日期不在评审因素所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视为无效业绩,不计分。”签订日期按照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服务期限的开始时间或采购合同公示时间”作为计分依据。 问题3:招标文件业绩验证途径条款限制央企、国企邀标类合法有效业绩,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1.夜景亮化设施维护服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一种模式,大量央企、国企、****点击查看公司内部亮化维保项目采用内部邀标、定向采购模式,****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公共**交易平台公示,但签订的服务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均真实合法,属于投标人有效履约业绩。 2.招标文件仅限定公示类查询渠道,直接排除未上网公示的国企、央企邀标类真实业绩,缩小合格投标人范围,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回复:招标文件未限制国企、央企、园区等有效业绩,招标文件不做修改。 根据长财采购〔2025〕22号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推进集中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第“五、****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要求:4.证明材料设置要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要求一并提供公开可查询的官方渠道或供应商自行核验的结果作为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要求:查询、验证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授予方官网公示信息,合同授予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有效通讯地址,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网成交公告网址等有效的可查询途径; 以上查询、验证途径提供其中一项真实有效查询途径即可。 问题4: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人员配备计分规则设置不合理、增设无关考核项,人员劳动关系认定规则过于严苛,违背项目实际履约需求 1.依据《**省建设工程****点击查看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2026年3月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亮化维护项目法定核心关键岗位仅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持C类安考证),焊接与热切割证书并非本项目日常维保必备资质,属于与项目履约无关评审加分项,违规增设考核门槛。 2.原条款对高处、电工特种工设置“多配多加分”阶梯计分,变相强制投标人储备大量持证自有人员,大幅抬高小微企业投标人力成本,****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减负、拓宽竞争主体的政策导向。 3.招标文件仅认可投标单位自有社保人员,完全未兼容合法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而亮化维保行业普遍采用合规劳务派遣用工,条款限制合法用工形式,不合理排斥中小投标人。 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设定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无关的资格、评审条件,现有计分规则多处违背上述规定。 回复:****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不做修改;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因素中“人员配备”与本项目的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高度相关,完全体现量化、择优的政策规定。 采购人:****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6年8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