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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单位名称:****点击查看公司
公司地址:**市国凯大道19号B1栋612、614号
邮编:530000
授权代表:詹逢君
联系电话:133****点击查看5416
我公司于2025年9月15****点击查看公司送达的2025年全区艾滋病免费检测相关进口试剂采购(重)(GXZC2025-G1-002428-JGJD)项目质疑函。****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受****点击查看的委托,现就有关质疑事项依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关于“投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须提供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次招标货物的有效授权书。”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且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1、贵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明确,1分标采购标的为“CD4四色检测试剂套装”,该套装包含7个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规定,“投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须提供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次招标货物的有效授权书。”
3、我司经充分市场调研与技术论证确认,该套装中除“③校准品(七色校准微球)”需使用原厂(BD/碧迪公司)进口产品外,其余组成部分(包括绝对计数管、染色剂、溶血素、鞘液、关机液、清洗液)均有符合要求的国产产品替代,且性能可满足采购需求。
4、目前,BD/碧迪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就本次采购项目出具针对其“校准品(七色校准微球)”的有效授权书。此情况导致我司及潜在同类供应商若欲参与投标,即便仅套装中一小部分为进口产品,也须承担无法获取BD/碧迪公司授权而投标无效的风险。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虽然此条款主要针对资格要求,但其精神也体现了防止以不合理的授权要求限制竞争。招标文件将包含大量国产替代组分的“试剂套装”要求整套试剂套装中部分进口组件均需提供进口授权,加重了供应商负担,限制了市场竞争,尤其是能够提供优质国产组分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内容见上文事实依据)。
答复1:本项目仅要求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时提供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次招标货物的有效授权书,未对国产产品要求提供厂家有效授权书,例如:“CD4四色检测试剂套装”,该套装包含7个组成部分,如供应商的投标产品中只有“③校准品(七色校准微球)”为进口产品,则只需提供“③校准品(七色校准微球)”的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次招标货物的有效授权书。此条款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及《****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该质疑条款不成立,不予采纳修改。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将“提供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次招标货物的有效授权书”作为所有投标人必须响应的要求,且未明确是否允许“试剂套装”中部分组件为进口、部分为国产的情形,要求模糊不清,可能导致所有供应商因无法满足此授权要求而投标无效,影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未对“CD4四色检测试剂套装”这一整体标的物中进口与国产组件并存情况下,授权书的提供要求作出明确说明和区分。
2、若严格执行现有条款,要求整套试剂套装中部分进口组件均需提供进口授权,则因BD公司不出具授权书或者有选择性授权,实质上可能导致部分潜在供应商无法完全满足此要求,将造成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使得该分标采购失败。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答复2:1、“CD4四色检测试剂套装”并未强制要求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投标人可选用进口与国产组合的产品投标,且本项目仅要求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时提供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次招标货物的有效授权书,未对国产产品要求提供厂家有效授权书,例如:“CD4四色检测试剂套装”,该套装包含7个组成部分,如供应商的投标产品中只有“③校准品(七色校准微球)”为进口产品,则只需提供“③校准品(七色校准微球)”的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次招标货物的有效授权书;2、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市场上能提供满足“CD4四色检测试剂套装”要求的供应商大于3家,该产品具备充足的市场竞争力。综上,该质疑条款不成立,不采纳修改。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三、评标标准”之“3. 商务分(满分13分)”下的“信誉业绩”部分规定:“2.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完成投标的货物(是指所投分标采购的货物)的销售业绩(满分9分)……”。
我公司认为该业绩评分条款的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
该评分条款要求提供“投标的货物(是指所投分标采购的货物)的销售业绩”,并根据证明材料的完整程度给予不同分值。此要求存在以下问题:
1、变相限定特定金额的业绩:虽然条款未直接规定业绩合同金额,但“所投分标采购的货物”其采购预算金额较高(1分标预算1696万元)。要求提供此类特定大额货物的销售业绩,实质上是对供应商的经营规模、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提出了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
2、未能体现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关联:该评分项未明确要求业绩需体现何种技术能力、服务质量或履约水平,仅仅要求是“所投分标采购的货物”的销售业绩。这种简单以“同类同种货物”销售记录作为评分标准,未能细化其与本次采购项目质量、服务之间的具体关联,违反了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原则。
3、证明材料要求可能加重供应商负担且存在歧义:条款要求“有效的单位货物销售发票复印件”。对于某些长期服务合同或分期付款的合同,发票开具情况复杂,此要求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各种商业实践,且“有效”一词界定模糊,容易在评审时产生歧义,****点击查看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虽然此条主要针对地域和行业限制,但其精神内核是防止以不合理的业绩要求排斥竞争。同时,第(八)项兜底条款禁止“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此业绩评分条款未能充分证明其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高度关联性。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中的业绩评分条款未进行充分细化和量化,且其与“货物服务质量”的直接关联性论证不足。
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中要求提供高价值货物的销售业绩,实质上是对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的变相要求,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
答复3:1、本项目业绩评分办法中并未对业绩合同金额作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可得分。2、本项目业绩评分办法对应采购需求设置,投标人完成过同类项目即可得分,符合采购需求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及《****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3、业绩评分办法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已完成的业绩,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货物款为完成交易的体现,有效的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对应业绩评分办法相关要求。综上,该质疑条款不成立,不采纳修改。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点击查看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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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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