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遮相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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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详情

芒市人民政府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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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4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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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文件要求,在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前,需在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看是否在招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参与招投标活动等是否存在违背招投标法的语言或者文字,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10月29日17:00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发送至邮箱号:****点击查看@126.com,逾期将视为无意见。公告如下:

****点击查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招标文件

(此件公开发布)

招 标 编 号:HKZB-2026-071

招 标 人:****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日 期: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99

第六章 图纸............................................10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0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03



第一章 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

本****点击查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点击查看水利局****点击查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德水工管〔2026〕1号)批准建设,****点击查看政府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点击查看,招标代理机构为****点击查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点击查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2建设内容及规模:(一)对大坝坝体和坝基做防渗处理;(二)输水涵洞与大坝交接部位渗漏,本次对整个坝体采用了水泥土深层搅拌桩防渗墙防渗,在涵洞轴线和深搅桩防渗墙轴线相交位置采用坝体充填灌浆和坝基帷幕灌浆进行补强防渗处理;(三)大坝坝顶因施工破坏段路面复建及上游围栏复建;(四)下游坝坡右岸岸坡排水沟尾部顺延连通至下游渠道;(五)因大坝除险加固**防渗墙对溢洪道控制段造成了破坏,本次拟对控制段进行复建;(六)对溢洪道控制段进行清淤;(七)对涵洞出口消力池边墙进行加高;(八)涵洞斜拉闸启闭机新增一套备用电源;(九)对涵洞进口转盖斜拉闸及螺杆进行除锈防腐处理;(十)库区库岸增设塑钢围栏;(十一)拆除重建量水堰;(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3建设地点:芒****点击查看社区居民委员会

2.4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2.5项目总投资:本项目工程概算总投资198.46万元。

2.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2.8招标范围:详细招标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文件为准。

2.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营业执照:****点击查看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3.3财务要求:提供2023年至2025****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对应提供《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查验结果(快捷查验或深度查验查询结果)截图;****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或损益表。公司成立未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成立未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或提供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至提交投****点击查看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4信誉要求:

(1)投标人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现阶段没有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没有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情形;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重**全事故行为。(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2)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名单中。(由投标人提供公告发布之日后打印的查询结果截图或无以上记录的书面声明;查询截图须体现查询时间)。

3.5项目经理要求: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需提供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拟派项目经理不允许有在建项目,投标人自行承诺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有在建项目,取消投标资格;中标后如发现有在建项目,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技术负责人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

3.7其他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且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

(2)安全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且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

3.8施工机械设备: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

3.9其他要求:

(1)严格执行“第724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芒农工办发(2018)11 号)”的要求。****点击查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分账拨付并按时足额保障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2)提供承诺书,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专业工程管理人员,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更换(格式自拟)。

(3)提供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进行查询,一旦查出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行为,取消投标人投标(中标)资格,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格式自拟)。

(4)按照《****点击查看水利厅关于严禁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通知》(云水建管〔2023〕30号)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要求投标人作出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承诺,如违反承诺将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中标单位,要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不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承诺书,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自拟)。

(5)按照《****点击查看水利局****点击查看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德水建管[2021]3号)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进行诚信约谈并签订诚信承诺书(格式自拟)。

(6)按照《德宏州公共****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交易投标人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德公管联发[2023]8号)投标人提供公共**交易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7)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的投标者,请于2026年11月03日00时00分至2026年11月08日00时00****点击查看公司 CA数字证书(单位锁)进入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网址:http 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参与投标,并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含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BZBJ、施工图(如有)、工程量清单(如有)),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需要按照**公共**交易平台(**省)**省公共**交易信息网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并在**公共**交易平台(**省)**省公共**交易信息网选择”德宏州”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电子招标文件,此方式为唯一途径,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费:0元。

4.2请各投标人在该项目未开标之前密切关注信息发布网站,如该项目需发布更正(澄清)公告或者补充(变更)通知均在“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因各投标人未及时上网看到更正公告或者下载补充(变更)通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年11月25日09时00分。

5.2投标文件递交:网上递交,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网址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完成所有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如因修改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后,需再次确认并打印回执)。

5.3 开标地点:****点击查看中心1号开标室(**中缅**馆三楼)。

5.4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到现场解密或者网上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1)现场解密时,投标人携带对投标****点击查看公司企业CA数字证书或法定代表人CA数字证书参加开标会议,在会议现场对所投标书进行解密。注意:只能用加密的CA数字证书对文件进行解密。

(2)网上远程解密时(推荐),在招标人(代理机构)发布远程解密文件即时消息后,投标人用企业CA数字证书加密的投标文件,可以直接对文件进行解密;使用法定代表人CA数字证书加密的文件,在远程解密前应先用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接到远程解密命令后,拔出企业CA数字证书插入法定代表人CA数字证书后再进行解密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公告在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网址: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发布。

7、监督人及联系方式

行业监管部门:****点击查看,联系电话:0692-****点击查看435;

综合监督部门:****点击查看管理局,联系电话:0692-****点击查看721;

纪检监督联系电话:0692-12388。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点击查看

地址:**省德宏州**目瑙纵歌路6号

联 系 人:赵柔劲

电 话:187****点击查看8917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址:**省德宏州****点击查看西路1号**居S3号(三楼)

联系人:朱丹妮、方稳记

电 话:187****点击查看5724、158****点击查看4054、0692-****点击查看81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省德宏州**目瑙纵歌路6号

联系人:赵柔劲

电话:187****点击查看891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点击查看

地址:**省德宏州****点击查看西路1号**居S3号(三楼)

联系人:朱丹妮、方稳记

电话:187****点击查看5724、158****点击查看4054、0692-****点击查看818

1.1.4

项目名称

****点击查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1.5

建设地点

芒****点击查看社区居民委员会

1.2.1

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细招标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文件为准。

1.3.2

计划工期

150日历天

1.3.3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点击查看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资质要求: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3.财务要求:提供2023年至2025****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对应提供《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查验结果(快捷查验或深度查验查询结果)截图;****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或损益表。公司成立未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成立未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或提供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至提交投****点击查看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4.信誉要求:

(1)投标人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现阶段没有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没有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情形;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重**全事故行为。(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2)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名单中。(由投标人提供公告发布之日后打印的查询结果截图或无以上记录的书面声明;查询截图须体现查询时间)。

5.项目经理要求: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需提供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拟派项目经理不允许有在建项目,投标人自行承诺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有在建项目,取消投标资格;中标后如发现有在建项目,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技术负责人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

7其他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且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

(2)安全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且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

8施工机械设备: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

9.其他要求:

(1)严格执行“第724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芒农工办发(2018)11 号)”的要求。****点击查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分账拨付并按时足额保障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2)提供承诺书,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专业工程管理人员,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更换(格式自拟)。

(3)提供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进行查询,一旦查出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行为,取消投标人投标(中标)资格,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格式自拟)。

(4)按照《****点击查看水利厅关于严禁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通知》(云水建管〔2023〕30号)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要求投标人作出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承诺,如违反承诺将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中标单位,要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不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承诺书,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自拟)。

(5)按照《****点击查看水利局****点击查看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德水建管[2021]3号)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进行诚信约谈并签订诚信承诺书(格式自拟)。

(6)按照《德宏州公共****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交易投标人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德公管联发[2023]8号)投标人提供公共**交易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7)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1.4.2

是否接受联合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条件

1.9.1

踏勘现场

□组织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召开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

1.10.3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由招标人以补遗书方式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统一通过网络向潜在投标人发布,且投标人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有标人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

1.12

偏离

允许正偏离,不允许负偏离。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答疑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同1.10.2的时间要求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要求招标人对文件予以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6年11月25日09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自行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投标人自行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根据《****点击查看委员会 德****点击查看管理局关于进****点击查看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持续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德发改法规〔2024〕51号),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点击查看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提供承诺书,承诺无失信记录。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3.5.2

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23年至2025年(近三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21年至今(近五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4

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

注: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

4.2.2

投标文件的上传及格式

投标人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根据拟要投标的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要求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完成后,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并“确认签名”,表明投标人网上上传投标文件成功。投标人可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是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点击查看中心1号开标室。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读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记录人、行政监督等有关人员名单;

(3)公共**交易平台提取所有已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对网上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现场解密或远程解密,解密完成后导入有效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4)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导入完成后系统自动进行唱标,唱标结束后投标人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规定时间截止后自动进入下一环节;

(5)对唱标结果签名确认时间为招标人发出通知后3分钟内,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唱标结果进行电子签名确认的,则视为自动确认唱标内容,规定时间截止后自动进入下一环节;

(6)招标人、行业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项目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经济的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1

****点击查看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打分结果,并按最后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点击查看公司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5%。

****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公司保函:保函有效期须持续至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如保函到期前工程接收证书未颁发,承包人应自行办理保函延期。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指2021年至今(近五年),业绩内容为水利施工项目,需提供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完工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提供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10.2

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采用。

□不采用。

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技术标部分(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技术标部分。

暗标的编制基础要求

1.字体:全篇正文文字统一使用宋体四号字;

2.文字颜色:全篇文字为纯黑色;

3.段落行距:全篇文字设置为单倍行距;

4.页边距:软件系统默认页边距;

5.页眉页脚:仅允许系统自动生成连续页码,不得增加自定义文字、图案、水印、底纹;

6.禁止使用艺术字体、大面积加粗、全段下划线、特殊装饰符号;

7.内容约束:全篇暗标正文内容严禁出现投标人的名称、简称、人员姓名、企业徽标、代号以及其他任何可以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标记;

匿名身份要求:

1.暗标技术部分严禁出现投标人名称、简称、分公司、集团名称、人员姓名、企业LOGO、水印、签章、手写标记;不得出现投标人过往项目等可识别投标人身份信息。人员统一使用职务称谓,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2.图表、流程图、图纸、示意图,不得带有单位落款、徽标、水印;图纸删除设计/施工单位署名栏。

3.暗标册内不得插入企业资质、证书、业绩、荣誉等扫描件,资质、业绩、人员证件统一放置在明标(资格审查部分)。

4.暗标部分不允许加盖任何电子签章、公章;签章全部放置在明标册。

上传与分册要求

1.投标文件分为明标册、暗标册两部分:1明标册: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2暗标册:仅存放技术部分(施工总布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配备计划;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及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等技术评审内容;

2.暗标封面仅使用系统自动生成匿名编号,不得自行增加文字、图案标识;

3.电子文档应清除文档属性中作者、单位等身份信息,不得设置隐藏标记。

评审处理规则

1.技术暗标不满足格式要求或存在可识别投标人身份信息的,按形式评审不通过,技术部分计0分,不予开展技术内容评审,并否决投标。

2.暗标总页数不作硬性限制,投标人应精简编制,突出技术方案重点。

10.3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

(1)以受让或者借用或者涂改或者盗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图章、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投标的;(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3)行贿或者索贿或者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4)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5)无故放弃中标的;(6)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0.4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若投标单位为**省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使用**统一电子证书,原已下载旧版电子证书失效;提供的电子证书需带有使用用途。

10.5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10.6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行业监管部门:****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0692-****点击查看435

综合监督部门:****点击查看管理局

联系电话:0692-****点击查看721

纪检监督联系电话:0692-12388

10.7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8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9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6〕11号)文件以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计算后下浮15%收取,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2、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0.10

其他补充内容

1、如有串通投标行为和投诉的,按照《**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和《**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3、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订以在线方式发放(布),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4、投标人提交的电子证书带有用途填写栏(制作事由),用途栏(制作事由)须载明本项目完整名称,用途(制作事由)空白或载明项目名称与本项目不一致的,该项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无用途栏(制作事由)的电子证书,正常核验,不做此项要求。

5、根据《关于印发〈****点击查看水利局统付县级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德水办[2025]10****点击查看水利局职责第(七)款:县市水利局完成项目招标及采购工作后,州水利局作为第2甲方参与三方合同签订;县市水利局在本制度施行前已开展工程招标及设备采购、前期工作采购的,由州水利局与中标方签订补充协议,依法依规约定项目实施各项权责事宜。****点击查看水利局职责第(一)款:负责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第1甲方)及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及合同约定推进工作。

本项目****点击查看为:第1甲方;德宏****点击查看水利局为:第2甲方。在项目签订合同时由第1甲方、第2甲方和中标人三方共同签订。

6、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招标人将对以下异常投标情形开展重点核查: (一)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人技术方案、文字表述、排版、错误雷同,报价规律性差异、文档属性编制设备信息相同等; (三)投标活动异常关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股权、负责人、经办人、联系地址、网络IP、支付渠道存在关联等;(四)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

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发现存在本条第(二)、(三)项异常线索的,有权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经核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否决其投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0.11

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开标及投标文件解密

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格式为*.BTBJ,应使用《**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并进行电子签名及加密。在编制投标申请文件时,粘贴图片建议使用JPG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辩率应小于100dpi。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1)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电子申请文件格式为*.BTBJ)。

(2)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申请文件将不予受理。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对其进行加密。

电子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电子申请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1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解密:

方式一现场解密: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携带CA数字证书到现场进行解密。

方式二远程解密:

1参加网上智能开标的投标人用对投标****点击查看公司企业CA数字证书或法定代表人CA数字证书,对所投标书进行解密。

2投标人应在网上开标前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查看办事指南中《我是投标人/供应商》自行下载学习。

3对使用远程解密文件的电脑和网络环境的要求进行调试,确保投标文件解密过程顺利。制作投标文件时,使用法定代表人CA证书加密的文件,在网上开标前应先用企业CA证书登录,在投标人发布远程解密文件的即时消息后,拔出企业CA证书插入法定代表人CA证书后再进行解密文件。

4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工作,投标文件网上远程解密时间为:2026年11月25日09时00分至09时30分;由于投标人操作失误或自身原因造成没有按时进行远程解密的,视为自动撤回投标文件。

5唱标结束后,投标人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规定时间截止后自动进入下一环节。

6其他说明:到规定解密截止时间后已解密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规定重新招标。

技术操作咨询:**筑龙****点击查看公司

服务热线:010-****点击查看3801。


投标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营业执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经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技术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的工程;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1)被责令停业的;

(1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以《****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6〕11号)文件以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计算后下浮15%收取,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3)如需专家隔夜评标、外出评标和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复核或复审等二次评审所产生的费用,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云建招协〔2026〕11号)由中标人承担。

(4)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收取。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招标人不集中召开投标预备会,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若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答疑,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提出。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相关规定。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同1.10.2的时间要求。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投标人自行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确需要变更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2.3.2投标人自行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2.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网上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以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拦标价(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拦标价(最高投标限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投标保证金。

3.4投标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3.5.2“财务报表”提供2023年至2025****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对应提供《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查验结果(快捷查验或深度查验查询结果)截图;****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或损益表。公司成立未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成立未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或提供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至提交投****点击查看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完工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全部采用电子文档。

3.7.2如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7.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3.7.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自行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

3.7.6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详见附件。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文件的上传及格式:投标人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根据拟要投标的项目,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要求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完成后,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并“确认签名”,表明投标人网上上传投标文件成功。投标人可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按照投标注意事项要求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读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记录人、行政监督等有关人员名单;

(3)公共**交易平台提取所有已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对网上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现场解密或远程解密,解密完成后导入有效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4)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导入完成后系统自动进行唱标,唱标结束后投标人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规定时间截止后自动进入下一环节;

(5)对唱标结果签名确认时间为招标人发出通知后3分钟内,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唱标结果进行电子签名确认的,则视为自动确认唱标内容,规定时间截止后自动进入下一环节;

(6)招标人、行业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3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

(2)不符合4.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密封”要求的;

(3)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3.7.1项要求或无法读取导入的。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点击查看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点击查看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点击查看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损失。

7.4.3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提交1份与网上上传电子招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标书,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点击查看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2.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点击查看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9.2.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点击查看项及以上相同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9.2.6投标人不得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6)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7)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8)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9)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9.3****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

(1****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

9.3.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本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更换。

9.3.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在投诉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9.6投诉

9.6.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9.6.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有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6.3投诉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9.6.4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证据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投诉,也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9.6.5****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3)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9.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但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

(7)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8)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9.6.7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2)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任职的;

(3)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

9.6.8****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可以****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9.6.9****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人****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照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9.6.10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9.6.11****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投诉处理决定书发出之日。

9.6.12****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9.6.13负责受****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9.6.14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6)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拥有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诉讼权利。

9.6.15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前递交至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点击查看委员会

****点击查看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点击查看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日内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四: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应使用《**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生成电子签名的投标文件,格式为*.BTBJ(此文件须网上递交)。

2.《**省工程建设模块化投标文件编制系统》提供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功能,投标人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加密。如果投标人使用某个数字证书(CA)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数字证书(CA)加密,需要在开标会上使用该数字证书(CA)进行现场解密,才能读取或导入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3.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上传至指定的开标项目,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以表明上传成功。同时,应自行核验下载上传成功的投标文件,并进行查看和解密以确保上传投标文件的正确性。

4.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本附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规定编制及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

5.该投标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如果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此投标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为准。

6.在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时,粘贴图片使用JPG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辨率应小于100dpi,最终的每份标书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100M。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电子签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报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项目经理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技术负责人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其他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施工机械设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投标总价未超过招标人公布对应控制价。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人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投标报价:56分

商务部分:17.5分

技术部分:26.5分

2.2.2

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的评标基准价

当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P=F×K

式中:P—评标基准价;

F—部分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K—合理低价期望值,抽取选择:0.97、0.98、0.99(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投标人预期利润设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K值);

本项目K值为:0.99

1.部分投标总报价指:投标总报价在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范围内的方可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总报价在此范围外,只是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公式计算,但不影响其投标文件参与评审。

2.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范围是指:招标控制价≥部分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B;

式中:B—下浮度值,取值选择:0.90、0.91、0.92、0.93、0.94、0.95(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投标人预期利润设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B值)。

本项目B值为:0.95

3.F值计算方法如下:

(1)当在以上范围内的部分投标总报价个数n≥7时,去掉范围内的最高、次高、最低、次低四个投标总报价后其余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在以上范围内的部分投标总报价个数7>n≥5时,去掉范围内的最高、最低二个投标总报价后其余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在以上范围内的投标总报价个数n在n<5且n≠0时,直接计算范围内的全部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在以上范围内的投标总报价个数n=0时,评标基准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P=招标控制价×B×K

说明:投****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若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为无效标的,其投标总报价不参与计算,投标文件不参加评审。

2.2.3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

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Y=100%×(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取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

2.2.4

计算主要单价得分的评标基准价

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时,主要单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pi=fi×K

式中:pi—第i个主要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fi—部分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的算术平均值,i为1、2、3......N;

K—合理低价期望值,取值选择:0.97、0.98、0.99(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投标人预期利润设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K值,该K值的确定应与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公式的K值一致);

本项目K值为:0.99

1.部分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指: 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在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第i个主要单价下浮一定范围内的方可参与第i个主要单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在此范围外,只是不参与第i个主要单价评标基准价的公式计算,但不影响其投标文件参与评审。

2.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第i个主要单价下浮一定范围: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第i个主要单价≥部分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第i个主要单价×B;

式中:B—下浮度值,取值选择: 0.90、0.91、0.92、0.93、0.94、0.95(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投标人预期利润设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B值,该B值的确定应与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公式中的B值一致);

本项目B值为:0.95

3.fi值计算方法如下:

(1)当在以上范围内的部分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个数n≥5时,去掉范围内的最高、最低二个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后其余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在以上范围内的投标总报价个数n在n<5且n≠0时,直接计算范围内的全部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3)当在以上范围内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个数n=0时,评标基准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pi=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第i个主要单价×B×K。

2.2.5

主要单价的偏差率

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的偏差率=100%×(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第i个主要单价评标基准价) /第i个主要单价评标基准价

注: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的偏差率取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6(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56分)

投标总报价得分

(45分)

(1)投标总报价说明:投标人的投****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包括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算术修正后的报价,若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为无效标的,其投标总报价不参与计算,投标文件不参加评审);

(2)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1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则:

投标总报价得分=45-偏差率×100×2;

2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则:

投标总报价得分=45+偏差率×100×1;

注:投标总报价得分分值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若投标总报价得分计算后小于或等于0分,则按0分计。投标总报价得分由评标工作人员计算,由评委复核。

主要单价合理性评分 (10分)

(1)主要单价的选定

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挑选出 5~10个单价作为主要单价,所选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中对应数量的合价累计对本项目的总造价影响不低于70%。(招标人对挑选出来的主要单价应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单价”处进行标注。)

(2)主要单价的评分分值确定:

Di=10÷N

Dmax=10-∑Di

式中:N—主要单价的个数(5~10),本项目抽取10个单价。

Di—第i个主要单价的基本分值,i为1、2、3....(N-1), Di取小数点后第一位,第二位直接舍掉。

Dmax—N个主要单价中子项目数量与对应的概算(或拦标价)单价的合计价最大的一个主要单价的基本分值。

当招标人确定选择主要单价的个数N时,各个主要单价的基本分值则具体对应如下:

主要单价合理性评分

(10分)

主要单价个数N

5

6

7

8

9

10

第i个主要单价的基本分值Di

2

1.6

1.4

1.2

1.1

1

合计价最大的一个主要单价的基本分值Dmax

2

2

1.6

1.6

1.2

1

(3)各个主要单价得分计算

1若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第i个主要单价评标基准价,则:

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得分=Di-偏差率×100×Di×10%;

2若投标人的第i个主要单价≤第i个主要单价评标基准价,则:

第i个主要单价得分=Di+偏差率×100×Di×5%;

注:第i个主要单价得分分值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若第i个主要单价得分计算后小于或等于0分,则按0分计。第i个主要单价得分由评标工作人员计算,由评委复核。

(4)主要单价的一致性:

评标委员会对主要单价的《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与《单价汇总表》中对应的单价是否一致进行核对,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则对应的主要单价不得分。

编制依据、方法、主要材料价格的合理性(1分)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方法、主要材料价格合理得1分,否则在0~1分之间得分。

2.2.6(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17.5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3分)

1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若项目经理有水利行业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加0.3分;若项目经理有水利行业相关专业的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加0.5分;本项最多得1.5分。

2担任过一件类似工程的项目经理得0.5分(每增加一件加0.5分);若担任过一件类似工程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得0.3分(每增加一件加0.3分);本项最多得1.5分。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2分)

1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0.8分。

2担任过一件类似工程的技术负责人项目得0.4分(每增加一件加0.4分),承担过一件类似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得0.2分(每增加一件加0.2分);本项最多得1.2分。

项目组织机构

(2分)

机构组成职责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健全,机构人员专业配备齐全、技术工种及数量合理、办公设备满足需要得2分;否则在0~2分之间得分。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5分)

承担过一项类似工程业绩(近五年验收或在建的)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一件加1分,本项得分最高5分。

投标人信用等级

(2.5分)

****点击查看协会****点击查看行业协会认定的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具体得分如下:

1.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分为2.5分;

2.信用等级为AA级的,得分为2分;

3.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分为1.5分;

4.信用等级为BBB级的,得分为1分;

5.无信用等级的,得分为0.5分;

6.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得分为0分;

7.首次获得资质满三年仍未评定信用等级的,得分为0分。

首次获得资质未满二年尚未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登记的,为无信用等级。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1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有满足资质要求的内部试验室及相应的专职质检人员(应附相应资质证书),能独立承担施工单位自检的得1.5分;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应附委托合同证明)承担施工单位自检的得1分;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均得0分。

3项目开标前一年内,投标人承担的项目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且受相应行政处罚的扣2分,扣完为止。若行政处罚限制市场准入的,则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2.2.6(3)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26.5分)

施工总布置

(3分)

场内分区和运输布置合理,施工辅助企业和临时设施规模合理,布置图与文字说明一致得3分;否则在0~3得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9.5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1施工程序、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文字说明清楚、正确、不漏项得5分;否则在0~5分之间得分。

2对关键施工技术、项目实施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切合实际得4.5分,否则在0~4.5分之间得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3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1施工、卫生、健康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可行得1.5分;否则在0~1.5分之间得分;

2制定的施工安全措施可行,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可靠得1.5分;否则在0~1.5分之间得分。

3项目开标前一年内,投标人承担的项目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受相应行政处罚的扣2分,扣完为止。若行政处罚限制市场准入的,则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投标人自行说明,但不得违反技术标部分(暗标)编制要求)。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3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1文明施工管理保证体系健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可行得1.5分,否则在0~1.5分之间得分。

2有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制定可行的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措施得1.5分;否则在0~1.5分之间得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3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1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的施工关键路径明确,施工工序逻辑关系合理得1分;否则在0~1分之间得分。

2工期保证措施可行得2分;否则在0~2分之间得分。

**配备计划

(2分)

劳动力计划、主要材料用量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合理得2分,否则在0~2分之间得分。

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及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3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1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施工进度计划、设备配套及数量合理得分2分,否则在0~2分之间得分。

2施工单位自检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对本项目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的测试满足规范要求,设备配套、数量合理得1分;否则在0~1分之间得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至低依次排序,若技术部分得分相等的,以报价的合理性得分高低排序,若报价的合理性得分也相同的,****点击查看委员会投票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及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均通过初步评审,全部进入详细评审。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计算投标总报价得分的评标基准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计算主要单价得分的评标基准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主要单价的偏差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6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点击查看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投标报价计算得分A;

(2)商务部分计算得分B;

(3)技术部分计算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统计分数原则: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按评分标准所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点击查看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点击查看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点击查看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人。

(2****点击查看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且不少于1个的,****点击查看委员会认为剩余投标人仍具备竞争力的,评审委员会可继续推选中标候选人。

(3****点击查看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至低依次排序,若技术部分得分相等的,以报价的合理性得分高低排序,若报价的合理性得分也相同的,****点击查看委员会投票确定。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本《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中华人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如有错误或遗漏均以《中华人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为准。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主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3 临时工程: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占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飞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点击查看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和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和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外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接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体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宣。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人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井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点击查看**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点击查看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点击查看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4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条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从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28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点击查看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另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点击查看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点击查看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点击查看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7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 .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 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5.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 Fo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井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援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点击查看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未,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

的该部分工作。

(4)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改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 (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4) 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井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 (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点击查看政府验收。****点击查看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点击查看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需提交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签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签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点击查看.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点击查看.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王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1.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超标洪水、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威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签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 (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 (4)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22.2.1 (4)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事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井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撒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以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点击查看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诉讼。

24.2**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1.1.2.5 分包人: 。

1.1.2.6 监理人: 。

1.1.4 日期

1.1.4.3 工期: 日历天;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问价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合同协议书(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如招标文件、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以及工程保修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协议书等)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在开工前10日内报送3份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3个工作日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 。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工程项目区内的其他相关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承包人只能在商定的用地范围内安排施工,超出商定的用地范围外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8 其它义务

1.协调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监理人,以及其他与施工有关的其他人的关系;

2.负责本工程施工期间安全度汛的统一协调、指挥。

3.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发包人应按第8.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 确定**完工期限;

(2) 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交通等临时工程的修建与维护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对乡村便道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若造成当地交通、农田、房屋、植被等损害,承包人应负责对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及赔偿;

(2)在施工队伍进场后,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设备人员进场报验单经监理方检查、审核、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工程方可开工;

(3)承包人必须****点击查看政府、百姓的所有拖欠款项及今后施工中发生的相应款项,承包人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

(4)承包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特别是雨季施工排水与防洪措施),避免施工中造成水土流失,否则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生活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6)本项目承包人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指全面执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全面实****点击查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双公示”制度全面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依据《农民工工资保正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款的3%,未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7)用于工程建设的工程款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发包人有****点击查看银行,并请银行代为监督;

(8)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以外的承包人所需用地及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2履约担保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点击查看银行转账、****点击查看公司保函(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进行履约担保。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点击查看银行转账、****点击查看公司保函做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在其有效期内,若承包人违约,按合同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或发包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可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回。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发包人的损失时,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和所扣留的其它款项中扣除。

(2)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在其有效期结束后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4 联合体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且项目经理每月驻工地的时间不少于22天,完全保证服从工程施工需要。如出勤天数每少一天扣罚1000元,每个月上限20000元。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项补充:

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应按时到位,其他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资格不低于招标文件最低要求及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及能力要求。

特殊工种的工人、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施工期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完全保证服从工程施工需要。如出勤天数每少一天扣罚1000元,每个月上限20000元。

4.6.3项细化为:

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一般不得调整,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先由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并配合监理人进行抽查。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签订合同14日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因本工程地处林区,安全防火问题尤其重要,因此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工地的消防工作,****点击查看消防队伍,在工地配备必要的日常消防设备并配合**消防部门工作。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2 竣工(完工)

增加以下条款:

本合同全部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备注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总工期每**一天,将扣逾期完工违约金1000元/天,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特殊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11.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界定是以确保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为前提,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超过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且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气候条件。异常气候条件不包括合同已经规定的需要停工的气候条件。

11.7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工程要求承包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程内容,提前完工的,工期提前无奖励。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按水利部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13.1.4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3.1.5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报送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或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报送相关部门。

13.1.6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制定或提出处理方案,报有关部门审定或征求事故调查组意见。处理方案未经审定或认可,不得实施。

13.1.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发包人负责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13.1.8监理人应负责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发包人、承包人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述。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点击查看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13.7.7工程质量等级: 。竣工验收要求 ,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即为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违约金,并承担所有返工的费用,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也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由监理、质检、业主、设计及承包人共同验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并安装。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监理规范要求及实施细则规定。

本款补充以下条款:

14.1.7主体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合格以及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14.2 现场材料试验

本条增加:监理人认为材料试验需送省、地(或)县级质检部门试验时,承包人应经监理人见证取样后送上述质检部门进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同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报发包人批准。

15.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或参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定额子目按投标报价的编制水平编制补充单价报给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出现新增项目时,其新增项目的单价编制应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所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基价及取费标准保持一致。

16 价格调整

16.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固定单价发包,无论材料物价如何变动,均不进行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按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方上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量及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说明:1、本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临时工程:(1)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临时工程费用实行总价包干使用,不进行增减;(2)临时施工道路工程,单价不得调整,按实际实施工程结算。

17.1.3 计量周期

。

17.2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除通用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付款的次数或编号。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删除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1)发包人按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

(2)进度款的支付办法:

工程进度款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的月进度支付,支付比例为当月审核的工程进度款的100%,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90%,待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100%,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3%工程质量保证金。

支付前承包人必须提供正式发票,票据金额不低于实际支付进度金额。

17.4 质量保证金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17.4款内容全文,并代之以: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点击查看银行转账的在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时,退还合同总价款的2%,剩余3%转为质量保证金;****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公司保函的在竣工结算完成后向****点击查看缴纳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退还之前不计利息。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如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时,则发包人将使用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对工程进行维修,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应补足不足部分。

17.4.2 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1.4.5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后,将在30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17.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1.4.5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六份。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条修改为:发包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本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开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期限为 年

20 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第三者责任险、人员工伤事故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均包含在承包人所报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列支。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8)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能按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承诺的人员、施工设备按时、如数进入工地,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驻工地时间少于合同约定天数,致使本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工程****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发包人1: 发包人2: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如招标文件、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以及工程保修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协议书等)。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1: (盖单位章) 发包人2: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颁发完工证书颁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附,投标人自行登录德宏州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交易平台(**省.德宏州)https://ggzy.****点击查看.cn/ynggfwpt-home-web/#/homePage?page=dh下载使用。


第六章 图纸

中标后由招标人另行提供。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一、技术标准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

3、《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4、《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2014)

5、《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T62-2020)

9、《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

1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导则》(SL721-2015)

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

1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2014)

1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1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

17、《混凝土外加剂》(GB/T 8076—2025)

18、《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703-2015)

19、《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17)

20、《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GB/T50363-2018)

2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2、设计图纸、技施说明及相关文件;

23、其他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上述规范不足部分执行其他现行的法规、规范文件。

二、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遵照设计施工图及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三、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国以及省、市、自治区、直辖****点击查看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

小写

大写

1

投标总报价(元)

2

工期

3

质量标准

4

项目经理

5

备注

投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投标单位自行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资格审查部分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备注

注:1.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彩色扫描件。

2.若企业变更的,应附有变更证明彩色扫描件;

3.投标人认为必须附的其他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彩色扫描件。

三、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彩色扫描件。

投 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本项目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需投标人提供无失信记录承诺书。

(格式自拟)


五、财务报表

提供2023年至2025****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对应提供《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查验结果(快捷查验或深度查验查询结果)截图;****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或损益表。公司成立未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成立未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或提供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至提交投****点击查看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注: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


六、投标人信誉要求

附:(1)投标人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现阶段没有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没有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情形;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重**全事故行为。(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2)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名单中。(由投标人提供公告发布之日后打印的查询结果截图或无以上记录的书面声明;查询截图须体现查询时间)。(格式自拟)


七、人员配备要求 1、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联系电话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注:1.拟派本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需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1.4.1中的人员要求,所有人员需持证上岗。

2.本表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增减行数填写。

3.本表后无需附相关人员资料。

2、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注册单位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序号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附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打印件)、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如有)、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彩色扫描件。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3、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毕业学校

****点击查看学校专业

曾参加过类似项目的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学历证、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彩色扫描件。

4、其他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注:1.其他人员都需填写此表(每人填一张);

2.每张简历表后应附相应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如有)、职称证(如有)、拟任岗位相关证件、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彩色扫描件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八、施工机械设备 1、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2、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数

用途

备注

注: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提供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或附具有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十、其他要求

(1)严格执行“第724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22号)、《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芒农工办发(2018)11 号)”的要求。提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分账拨付并按时足额保障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2)提供承诺书,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专业工程管理人员,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更换。(格式自拟)

(3)提供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进行查询,一旦查出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行为,取消投标人投标(中标)资格,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格式自拟)

(4)按照《****点击查看水利厅关于严禁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通知》(云水建管〔2023〕30 号)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要求投标人作出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承诺,如违反承诺将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中标单位,要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不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承诺书,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自拟)

(5)按照《****点击查看水利局****点击查看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德水建管[2021]3 号)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到招标人指定地点进行诚信约谈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格式自拟)


(6)按照《德宏州公共****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交易投标人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德公管联发[2023]8 号)投标人提供公共**交易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公共**交易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我州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共**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投标人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对所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州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共**招标投标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三、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及时维护****点击查看政府相关网站登记的企(事)业信息或其他公示信息;

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招标投标的良好秩序;

五、****点击查看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本单位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十一、其他材料

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补充文件,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证书编号:

2

工期

3

缺陷责任期

4

工程质量保修期

5

质量标准

6

.......

注:此表可自行扩张。

投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主要单价报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名 称

单位

投标单价(元)

备注

1

水泥土深层搅拌桩防渗墙(厚0.38m)

m2

主要单价1

2

C25坝顶路面恢复(厚30cm)

m2

主要单价2

3

土方开挖

m3

主要单价3

4

排浆沟模板安拆

m2

主要单价4

5

库区塑钢围栏(高2m)

m

主要单价5

6

坝基钻孔(土体)

m

主要单价6

7

坝基帷幕灌浆

m

主要单价7

8

DN100钢管迁移

m

主要单价8

9

10Kv输电线路移设

km

主要单价9

10

200KVA临时变压器

台

主要单价10

投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造价工程师: (盖章或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商务部分其他内容

根据评审项目提供:

1.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2.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3.项目组织机构

4.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

5.投标人信用等级

6.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表一: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联系电话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注:1.拟派本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需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1.4.1中的人员要求,所有人员需持证上岗。

2.本表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增减行数填写。

3.本表后无需附相关人员资料。

附表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注册单位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序号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附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打印件)、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如有)、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彩色扫描件。

附表三: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毕业学校

****点击查看学校专业

曾参加过类似项目的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学历证、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彩色扫描件。

附表四:其他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注:1.其他人员都需填写此表(每人填一张);

2.每张简历表后应附相应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如有)、职称证(如有)、拟任岗位相关证件、2025年1月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注:入职不满3个月的可提供入职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书或有效的劳动合同)的彩色扫描件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附表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提供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完工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附表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提供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技术部分


根据评审项格式自拟投标内容(本项目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技术标部分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暗标”评审全部编制规则,明暗标分通道独立上传;暗标内不得出现任何可识别投标人身份信息,违反将直接否决投标。)

本项目-招标进度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