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市(象)市监撤字〔2025〕第****点击查看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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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决定书
桂市(象)市监撤字〔2025〕第****点击查看102号
当事人名称:****点击查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300MA5L1AHQ9D;住所:**市**区银锭路3号旅游公寓1-3-1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云春 ;类型:销售: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润滑油、水暖器材及配件、国家允许经营的矿产品、电线电缆、手机、皮革制品、汽车配件、布艺制品、仪表仪器、家具、工艺品、服装饰品、安防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电脑配件、计算机及耗材;网络设备的销售及安装;网络系统的安装;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4月28日,王菊梅向我局反映其本人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点击查看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股东,其本人对此并不知情,同时向我局提供了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执法人****点击查看公司地址及****点击查看公司。
经核实:(1)2017年3月22日,****点击查看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王菊梅被登记为监事、股东;(2****点击查看机关查询反馈,当事人于2017年3月27日登记,2018年5月4日认定为非正常户;(3)经当事人登记地址现场核查,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4)经征询,****点击查看法院、****点击查看分局、****点击查看社会保障局、****点击查看税务局同意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现公示期已过45日,作出以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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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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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