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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医院 动态心电管理平台维保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及采购公告 一、项目名称:动态心电管理平台维保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及采购公告(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二)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对动态心电管理平台进行常规维护、升级,并对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软件系统本身出现的 BUG 进行及时修复;并提供标准化维护服务包含以下: (1)热线支持:成交供应商需设置24小时运维电话,可通过电话方式向用户进行技术问题解答。工作时间内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非工作时间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提供具体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远程维护:成交供应商可通过在线远程方式,对用户提供运维指导服务。 (3)现场维护:成交供应商需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到用户现场解决问题,如出现紧急或严重故障需到现场处理的问题,乙方在接到报修后响应时间在1小时内,到场时间1个工作日内,并在工作日24小时内排除故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备注:本条款只针对远程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为不可抗力量下除外) (4)维保服务清单
2.对医院在动态心电管理平台使用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需求进行优化和完善。包含但不限于系统、功能完善、****点击查看医院业务发展及国家政策等需求对动态心电管理平台现有软件模块功能的新增、修订等(若需要新增软件模块才能满足要****点击查看医院另行采购)。 3.承担前述软件产品清单中的软件系统间的各种接口,以及前述软件产品清单中****点击查看公司软件系统的各种接口的升级、改造、维护工作。接口相关工作,工作量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另行收费****点击查看公司接口,****点击查看公司软件系统需要提供的接口开发技术服务)。 4.对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现有软件系统功能不能满足要求的软件系统进行相应系统功能的修改、完善。 5.因系统运行的基础硬件设备故障或维修维保更换配件时,需要对前述软件产品清单中的软件系统进行重新部署、修改配置或系统优化等技术服务(新增服务器硬件或机房设备整体迁移除外)。 6.完善、修订、****点击查看医院管理需求的各种报表,完善系统统计功能等。 7.优化动态心电管理平台,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8.成交供应商需每个年度对动态心电管理平台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现场巡检,和两次远程系统巡检,巡检结束后形成巡检报告。 (三)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服务期3年。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2.履约地点:****点击查看医院,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3.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合同金额的5%。 (2)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4.验收方案 (1)验收时间:服务履约完毕后在成交供应商通知服务完成,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后30日内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2)验收方式:自行验收,本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由采购人组织,成交供应商配合进行。 (3)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人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具备相应功能、无明显缺陷、资料齐全并且服务质量能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即为验收通过;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4)验收办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5)验收程序:采购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小组工作的负责人。验收小组应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6)验收报告:如项目服务质量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内容、金额、验收结论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签名、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名等) (7)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资料到采购人处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验收时如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成交供应商需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拒不整改或三次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视作成交供应商不能交付服务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采购人,采购人还可依法按照(六)违约责任第3.条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5.违约责任 (1)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成交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成果)或逾期提供的而违约的,除应及时提供服务外,应向采购人偿付逾期提供部分服务总额的百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款额向采购人偿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还采购人已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费及其利息。 (4)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服务经采购人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整改。成交供应商三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成果)而违约,并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