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教学设备采购项目(LZZC2024-G1-020024-GXXS) 质疑答复函(一)

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教学设备采购项目(LZZC2024-G1-020024-GXXS) 质疑答复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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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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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市**区施河镇**路

法定代表人: 王顺国

委托代理人: 廖强 电话: 138****点击查看4621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质疑人现场递交的质疑函,对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点击查看)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已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并对质疑内容进行逐项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
标项二中标人“****点击查看”不具备有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能从事销售音乐教学挂图、音乐教材配套音像资料、音像教学资料(高清CD),请求对****点击查看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
1.根据2024年10月31日发布的《****点击查看关于教学设备采购(****点击查看)中标公告》附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而音乐教学挂图、音乐教材配套音像、音像教学资料作为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属于视听材料的一种,因此也被视为出版物;
4.虽然本项目未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属于前置许可条件,不能被否认。并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对音乐教学挂图、音乐教材配套音像资料的厂家做了明确要求,要求“****点击查看出版社出版”,所以投标人必须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才能销售以上产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点击查看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二、质疑答复:
(一)质疑事项1答复:
标项二(音乐教室设备)采购中标总金额:****点击查看199.00元,采购品类众多,其中,“音乐教学挂图、音乐教材配套音像资料、音像教学资料(高清CD)”标项采购中标金额:79699.00元,仅占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的4.28%,占比极小。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等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有利于项目采购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是否分包。本项目为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并非图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中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合理性。将占比极小的音乐教学挂图、音乐教材配套音像资料、音像教学资料(高清CD)一并采购****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有利于采购项目的有序推进和充分竞争,符合政府采购原则。招标和采购需求的编制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 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符合第十七条 第一款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且经向标项二的中标人“****点击查看”落实,其已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故本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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