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约条件 | 1.按出租方的规范文本内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承租方承租后不得变更租赁物业用途,原则上不允许转租,即资产出租后,承租方不得将承租资产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给第三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需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承租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或分租(包括部分转租或分租)。承租方如有转租或分租意向,须向出租方提交书面转租/分租申请及详细方案。出租方将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其内部管理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审批,并最终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3.合同签订:承租方应在**联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含补充协议),且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名称须与上报联交所的资料一致,否则即视为承租方违约。若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拒绝签约,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没收其向**联交所缴纳的招租保证金,并重新招租该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费用缴纳:承租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确保支付及时、准确,避免逾期产生的违约风险。 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即租赁押金)为2个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计算),租赁期满且承租方无违约行为时,出租方将按约定退还。 6.承租方负责物业租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7.承租方在物业使用前须自费、自行办理好二次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 8.所经营项目如需有关部门审批的,须获得审批。 9.承租场地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及活动。如有违反,出租方可立即无条件收回场地,所有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须自费、****点击查看政府部门申报与实际使用用途相符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 11.承租方拟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应将装修、改造方案(含图纸及文字说明)报出租方和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单位审核,经出租方和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进行装修、改造。不得损害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根据相关规定,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还应报消防部门批准的,承租方报消防部门批准后,应在动工前将该批准文件报出租方和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单位备案。否则,出租方和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单位有权不予承租方进场施工,承租方擅自施工的,出租方和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单位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停工,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若承租方拒不配合,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单位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强制性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消防部门要求承租方对其装修、改造方案修改后重新报批的,承租方在重新报消防部门批准前,应先报出租方和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单位审核同意。违反上述规定,经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单位通知后不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2.物业按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13.合同签订后,每月5日之前缴纳当月租金。 14.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期限提前终止的,免租期按照承租方实际承租期限折减,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实际免租期限,实际免租期=约定免租期/约定租赁天数×实际租赁天数。 15.物管费6元/㎡/月(以物业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为准)。物管费按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物管费单价计算,由承租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向第三方单位缴纳。如承租方未按时缴纳费用,应承担由此对第三方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法律后果。 16.房屋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带租约进行转让出售。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房屋租赁权利与义务随之转移,并配合出租方签订相关法律文件。 17.其他条款按租赁合同要求。 18.多个商铺作为一个资产对外公开招租的,一经承租,****点击查看商铺不可拆分退租。 19.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