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区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第三方机构公开遴选公告

苏仙区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第三方机构公开遴选公告

发布于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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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联系人3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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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第三方机构公开遴选公告
发布时间 : 2026-09-09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 2016 年第 2 号)及《县域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技术规程》(NY/T 4322—2023)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区 2025 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工作及 2026 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采样与检测工作,确保评价结果完整、准确、全面,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区2025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及2026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采样与检测。

(二)采购单位

****点击查看

(三)资金来源及预算限价

本级财政资金,项目预算限价人民币 10 万元整(¥100,000.00),实行总价包干,包含外业调查采样、样品制备检测、数据处理、数据库建设、报告图件编制、成果修改复核、上报对接、专家咨询等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服务地点

**市**区行政区域内。

(五)服务内容

以《第三次**土壤普查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规范》《县域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技术规程》(NY/T 4322—2023)和《耕地质量等级》(GB/T ****点击查看92016)为依据,以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信息与占有耕地图斑叠加的方式提取耕地质量等级,核算各类占用耕地及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以县域为单元,以第三次**土壤普查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成果为基础,开展 2025 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形成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成果,主要包括:

1. 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分布情况表;2. 县域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3. 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报告;4. 耕地质量等级分布图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其他有关工作。

同步承担 2026 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土壤样品布设、野外采样、样品制备、理化指标检测,做好原始记录留存,出具合规检测数据,配合完成年度等级更新基础数据归集,所有成果须满足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要求。(六)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 年 9 月 20 日前完成 2025 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并交付最终成果,并于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2026 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采样与检测,服务期限至全部成果通过省级审核备案为止。成交单位须无条件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开展成果核查、修改完善,不得以服务时限到期拒绝开展整改工作。

二、参选人资格条件

参选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任一条件不满足的,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一)主体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范围须包含土壤调查、农业技术服务、土地技术咨询等相关业务内容;

2. 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须持有土壤学、农业**与环境、农学、土地**管理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书、近 6 个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具有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相关项目主持经历,不得挂名、外聘人员充当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团队配置

项目团队专业人员配置不得少于3人,专业覆盖土壤调查、外业采样、GIS图件数据库处理、报告编制等方向;须提供团队人员名单、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检测能力要求

土壤样品检测须满足以下条件:

参选机构自身具备有效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附表能力范围覆盖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必需的土壤理化检测指标(pH值、有机质、有效磷、速效钾、容重等);自身不具备 CMA 资质的,须提交与具备有效 CMA 资质检测机构签订的本项目专属**协议,明确样品检测全部工作委托关系,检测报告必须加盖 CMA 印章方可有效。

(五)业绩要求

近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承担过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第三次**土壤普查相关技术服务项目或相关农业**调查类项目技术服务,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成果验收或确认材料佐证。

(六)信用要求

1.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2.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3.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行政处罚及失信违约情形(提供书面声明)。

(七)其他要求

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 不允许转包或分包所承接的技术服务业务;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

三、报名材料清单

参选人应按下列顺序装订并提交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胶装成册),密封包装,封面注明项目名称、参选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

1. ****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如有);

3.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人员职称证书、社保缴纳证明、项目经历佐证;

4. CMA 资质证书或项目专属检测**协议及**方 CMA 资质材料;

5. 近3年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及成果验收证明);

6. "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截图(查询日期须在报名截止前7日内);

7. 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书面声明;

8. 不转包不分包承诺书、成果真实性责任承诺书;

9. 服务方案(含人员安排、技术路线、工作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

10. 报价函(总价包干报价,须注明含税总价,格式自拟)。

四、综合评分标准

本次遴选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评审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参选人,按以下评分标准逐项打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40分

以通过资格性审查且满足公告要求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40分。其他参选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40。评标委员会认为参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参选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选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技术方案

25分

根据参选人提供的服务方案,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档评分:
①技术路线与方法(10分):方案详细、思路清晰合理且可行的计8—10分;方案较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计5—7分;方案欠合理的计1—4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②项目组织与管理(8分):组织管理周全、严密且有效的计6—8分;较周全的计4—5分;欠周全的计1—3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③进度安排与质量保证(7分):进度安排科学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完善的计6—7分;较合理的计4—5分;欠合理的计1—3分;未提供的不计分。

3

项目团队

20分

①项目负责人(10分):具有农业**与环境、土壤学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计10分;中级职称的计5分;不满足的不计分。
②团队成员配置(10分):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中,具备土壤学、农业**与环境、环境工程、GIS地理信息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人计3分,最多计10分;

4

同类业绩

15分

近3年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承担过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或土壤普查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的,每提供1项计5分,最多计15分。其中**省内县级同类项目每项另加1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分)。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及成果验收证明等关键页材料,否则不计分。

合计

100分

五、遴选程序

1. 报名截止后,****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点击查看小组,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2. 评审小组先对参选人进行资格性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直接淘汰,不进入综合评分环节。

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参选人,****点击查看小组按综合评分表逐项打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中选候选人。

4. 若有效参选人不足3家,本次比选按废标处理。

5. 拟中选单位确定后,****点击查看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6.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中选单位并发出中选通知书,按规定签订服务合同。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6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11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地点

**市**区郴县路177 ****点击查看政府大楼****点击查看农田建设与农垦股(0722办公室)。

(三)报名方式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上述报名材料(胶装成册)现场递交或邮寄。资料放入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参选单位公章。

七、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市郴县路177 ****点击查看中心7楼

联 系 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735-****点击查看284

八、其他事项

1. 参选人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结果如何,均由参选人自行承担。

2. 参与遴选单位如对本项目有异议的,请在有效期内以****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反映。

3. 本公告未尽事宜,****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