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大数据平台硬件及其他系统维护项目(重)(项目编号GXZC2025-C3-001303-YJZB)”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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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安计算机通讯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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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运****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五象大道401****点击查看广场1号楼十四层1415号

法定代表人: 陆琦

委托代理人: 罗惠丹 电话:182****点击查看8066

质疑供应商于2025年6月16****点击查看公司递交了《质疑函》,对2025年大数据平台硬件及其他系统维护项目(重)(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经采购人同意,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运****点击查看公司质疑函》。
现对质疑人的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答复:
本项目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为2025年06月04日上午09:30至10:00,7家供应商于09:35:28全部解密完成。我公司项目负责人于 09:35:37开启评审,直至12:44:28磋商小组评审完成,开启电子签字。
项目评审时长非人力可控,采购人的需求内容及评标因素复杂程度、竞标单位家数、竞标单位标书制作质量、平台系统自身的程序设置、评审小组对平台系统操作熟练度等多方面因素会影响评审时间,本项目评审时长长达3小时以上,属于正常评审时长。
综上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答复:
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以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中“二、磋商文件”第9条“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单位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第31.2条“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贵公司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5-05-28 10:14:21,贵公司认为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存在严重主观性,应在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或获取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即2025-06-09 18:00前)针对本项质疑内容递交质疑函,我公司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已超出质疑期限。
综上,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3答复:
本次评审过程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对各公司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逐项进行评审打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计分公式,计算出最终评分。经核,各公司最终得分准确,并无计算错误造成不公。
综上,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二○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信息: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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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运维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质疑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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