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3〕72 号)等文件要求,现已完成全市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核**果作为全市排污单位确权依据。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现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25年3月17日至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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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初始排污权核定摸底基表 - 气.xls
附件2:**市初始排污权核定摸底基表 - 水.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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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