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博****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市**区莲社南路88号****点击查看基地第241号
邮编:333001
法定代表人:周晓兰
授权代表:曾世军
电话:186****点击查看8406
**博****点击查看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9月16****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标项二)”的《质疑函》。经核实,****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分标2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贵公司未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竞标,不属于采购活动有效供应商,不符合依法质疑的情形。
因该分标的成交人放弃成交资格,所以本项目分标2作废****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详见废标公告。
感谢贵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诚****点击查看公司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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