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8 11:23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24 | 浙(2018)嵊**不动产证明第****点击查看555号 | ****点击查看**联社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330****点击查看00004GB00665F****点击查看0040 | 嵊**菜园镇丽晶苑6幢一单元1002室 |
公告单位:****点击查看规划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