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及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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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或抵押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不动产权证书证号:冀(2021)**县不动产权第****点击查看980号 | 白秀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130****点击查看00206GB00001F****点击查看0058 | 下板城镇**路东侧金地书香园15幢2单元1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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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7日